经销商和代理商的区别(代理商合同范本大全)

更新时间: 2023-06-30 01: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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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合同范本大全,经销商和代理商的区别?

经销商和代理商是商业领域中的两个常见术语,它们之间有一些区别:

1. 合作方式不同:经销商和生产厂商之间的合作通常是基于采购关系,经销商通过向客户销售生产厂商的产品或服务来获利。而代理商则是在代表生产厂商销售产品或服务,并为此获得佣金或提成。

2. 负责范围不同:经销商通常负责销售、配送、促销等各种销售渠道的管理工作,以扩大生产厂商的市场份额。代理商则更多地关注于与客户的关系,帮助生产厂商向特定市场或客户推销产品或服务。

3. 压力来源不同:经销商主要面临的竞争压力来自同类产品的其他供应商,而代理商所面对的竞争压力则主要来自于同一服务领域内的其他代理商。

4. 费用和责任不同:经销商通常需要支付购买产品或服务的费用并承担库存风险,而代理商通常不需要支付这些费用,但是他们需要承担一定的市场营销和销售责任。

总之,经销商和代理商在商业领域中有着不同的合作方式、负责范围、压力来源、费用和责任等方面的特点。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和目标来选择适合的合作伙伴。

代理商的流程及费用?

代理商主要代理厂家产品,提供代理资质,和厂家签订合同,缴纳首批货款。

产品经销合同的标的是什么?

产品经销合同的标的指的是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 的目标 ,标的也就是该产品。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买卖货物的情况,在货物进行买卖时会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对于很多交易是非常重要的合同,当进行某种物品的交易时,买方以及卖方都必须要签署一定的购销合同,要购销合同的作用是:

1、约束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

2、保证双方的交易诚信。

3、如果有违约或者相关行为可以通过合同进行起诉。

销售代理分为哪几种?

销售代理是委托人授予独立的代理商“销售代理权”,代理商在销售代理权限内连续地代表委托人搜集订单、销售商品及办理其他与销售有关的事务(如:广告、售后服务、仓储等),代理商在销售完成后领取一定的佣金。

1、直接销售代理与间接销售代理

所谓直接销售是指销售代理商以委托人的名义替委托人进行销售事务,其法律后果直接地由委托人承担。

而间接销售代理是指销售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委托人进行销售事务,其法律后果间接地由委托人承担。

2、独家销售代理与多家销售代理

独家销售代理是指厂商授予代理商在某一市场(可能以地域、产品、消费者群等区分)独家权利,厂商的某种特定的商品全部由该代理商代理销售。

以地域划分的独家代理是指该代理商在某地区有独家代理权,这一地区的销售事务由其负责。

有时,由于代理商的销售能力十分强,厂商便不再划分代理区域,而是将海外的全部销售由某代理商独家代理,这种情况也是有的。

按产品划分,设立独家代理商是指某代理商拥有厂商的某种或某几种产品的独家代理权的情况。

多家代理是指厂商不售予代理商在某一地区、产品上的独家代理权,代理商之间并无代理区域划分,都为厂家搜集订单,无所谓“越区代理”,厂家也可在各地直销、批发产品。

采取多家代理的厂家较多,多家代理中,代理商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只有厂家名头甚响,产品畅销时,代理商才肯采用此代理方式。如日本的许多电子厂家采用多家代理方式,如Casio(卡西欧)电子计算机、Panasonic(松下)寻呼机的生产厂家之所以能采用多家代理方式,主要是由于该厂家的产品技术先进,产品比较畅销。

3、缔约代理与媒介代理

所谓缔约代理是指代理商有代表委托方(卖方)订立销售合同的权力。按照日本学术界的看法,缔约代理中的代理与委托方是委托一代理关系。在实务上,缔约代理商代理委托方订立销售合同时,应在合同上载明“卖方××,代理商××”的字样,英文合同上则以“××(代理商名称)on behalf of××(委托方名称)或as agent of××(委托方名称)”的方式表示出来。

媒介代理是指代理商只有媒介交换,促进交易的权力,而没有代表委托方签订合同的权利。所以,媒介代理商不享有真正意义下的代理商权限。在合同上,一般不显示媒介代理商的身份。媒介代理商与经纪商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只是媒介代理商是为特定厂家媒介交易,且与委托方关系持久,而经纪人则广为一般人媒介交易,且没有持续关系。

4、总代理与分代理

现实生活中,总代理与独家代理的概念常混为一谈,这里有必要澄清。

所谓总代理是指该代理商统一代理某厂家某产品在某地区的销售事务,同时它有权指定分代理商,有权代表厂商处理其它事务。因此总代理商必须是独家代理商,但是独家代理商不一定是总代理商,独家代理商不一定有指定分代理商的权力。因此总代理制度下,代理层次更为复杂,因而,常常称总代理商为一级代理商,分代理商则为二级或三级代理商。分代理商也有由原厂家直接指定的,但是大多数分代理商由总代理商选择,再上报厂家批准,分代理商受总代理的指挥。

采用总代理方式的厂商不少,可以说,运用代理商的厂家大多采取总代理方式。

采用总代理制的优点是可以利用代理商拓展市场,缺点是代理层次增多,易造成管理不善。

5、佣金代理与买断代理

这是按代理商是否承担货物买卖风险,以及其与原厂的业务关系来划分代理形式。

佣金代理方式是指代理商的收入主要是佣金收入,代理商的价格决策权受到一定限制。佣金代理方式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代理关系的佣金代理商,一种是买卖关系的佣金代理商。

代理关系的佣金代理方式是法律意义上纯粹的代理关系。销售代理商仅为国外厂商在当地推销其产品,并在厂商授权—氏以厂商的名义与当地顾客签订买卖合约。产品的价格完全由厂家指定,代理商销售产品后,向厂家索取佣金作为报酬。在交易过程中,代理商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货,即不从厂商购产品,只是起媒介交易作用。

买卖关系的佣金代理方式是指:代理商根据厂商制订的价格范围(有一个上、下浮动率),加上自己的佣金费作为产品售价,向顾客推销产品,与客户订好买卖合同后,该代理商向厂商订货,并以自己的名义进口代理产品。待收到客户贷款后,代理商从货款中扣除佣金汇给厂家。

由于买卖关系的佣金代理商是以自己的名义进口货物,因此,他与厂家的关系实际上已是买卖关系,而非代理关系,当代理商将货物交给客户而又收不到货款时,他要负担“坏帐”损失。正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商风险比较大,因此,厂家给予代理商价格浮动的范围,代理商在此价格范围内有最终价格决定权。

买断代理商与厂家是一种完全的“买断”关系。他们先自己掏钱向厂家进货再销售,而买卖关系的佣金代理商则是先从厂家进货,若收不到货款时,再承担“坏帐”损失。因此,买断代理商风险更大,他们对产品的销售价格拥有完全决定权,其收入来自买卖的差价,而不是佣金。

代理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货物买卖合同代理代理方需要承担哪些法律义务

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承担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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